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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来源:韩国围棋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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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竞赛规程》(2025年7月1日施行)中文译本
— 目录 —
第一章竞赛用具
第二章竞赛运营
第三章竞赛人员
第四章罚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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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赛用具
第1条(棋盘)
标准为横纵各19条线的平面木制棋盘,尺寸为横42 cm×纵45 cm。比赛用棋盘厚度一般为2.5–7.5 cm。
第2条(棋子)
① 棋子分黑、白两色;
② 标准配置为黑棋181枚、白棋180枚。
第3条(棋桶)
① 用于盛放棋子;
② 棋桶盖用于存放被提取的棋子(死子)。
第4条(计时器)
① 计时器须使用韩国棋院认可型号;
② 若比赛由计时员负责计时,主办方可就计时器种类及使用方式与赛事运营本部协商。
第5条(比赛用桌椅)
桌椅须为韩国棋院认可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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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竞赛运营
第6条(赛前准备)
① 运营本部根据赛事规模分配裁判员、竞赛委员、记录员、计时员等;
② 运营本部准备棋盘、棋子、棋桶、计时器、比赛桌椅等;
③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裁判员、竞赛委员、记录员及计时员原则上应于开赛30 分钟前到达赛场;
④ 未经运营本部许可,竞赛人员不得将物品带入赛场;
⑤ 仅限经竞赛委员批准的最少必要人员进入赛场。
第7条(电子设备携带及使用限制)
① “电子设备”指无论名称及形态,能够发送或接收影像、音频、文字或数据的所有装置(如对讲机、BP机、手机、智能手机等)。
② “竞赛附属设施”指除赛场外选手可进入的一切场所(如厕所、选手休息室、运营本部室等)。
③ “比赛中”指自裁判宣布开赛起至宣布结束止的全部时段,包括正式休息时间(如午餐)及比赛中前往附属设施的时间;
④ 为防范通过电子设备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运营本部有权检查赛场及附属设施是否藏匿电子设备;若比赛开始后有疑虑,仍可进行检查;
⑤ 本规程第三章所称“竞赛人员”(选手、裁判员、竞赛委员、记录员、计时员)在比赛中携带及使用电子设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选手
a) 选手禁止携带与使用电子设备,应按运营本部指示关闭并上交所持设备,比赛结束前不予返还。(2024‑10‑17修订)
b) 医疗用途之电子设备(如助听器等)不在此限;
c) 运营本部可依据比赛方式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2。 裁判员与竞赛委员仅可携带、使用比赛顺利进行所需之电子设备;
3。 记录员与计时员禁止携带、使用电子设备,但运营本部事先发放、用于比赛运营之设备除外。
⑥ 运营本部可于比赛开始前检查竞赛人员是否携带电子设备;
⑦ 必要时,运营本部可限制或禁止选手所属球队关系人(管理层、教练、助教等)携带及使用电子设备;
⑧ 选手在比赛中不得前往个人客房或可与所属球队关系人接触之附属设施;仅在运营本部认可且裁判员或竞赛委员陪同的情况下方可移动;
⑨ 在联赛形式的团体赛中,选手所属球队关系人不得通过电子设备等手段利用AI围棋程序对比赛产生影响。
第8条(比赛方式)
① 运营本部与主办方就比赛方式事先协商;
② 运营本部根据赛事规模组建竞赛人员;
③ 运营本部提前告知选手比赛方式。如需变更,须征得选手与教练同意。
第9条(比赛开始)
① 竞赛人员各就位后,竞赛委员依本规程开始比赛;
② 裁判宣布开赛后,选手进行猜先;
③ 正式比赛由黑贴6目半;
④ 计时器放置于白方右侧。
第10条(比赛结束)
① 若选手认输,应向裁判示意,由裁判宣布比赛结束;
② 当双方先后放弃着手,即视为对局结束(口头放弃或按计时器暂停按钮均视为放弃);
③ 终局时,裁判让双方确认结果并宣布结束;
④ 宣布终局后,结果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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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竞赛人员
第11条(裁判员的职责与权限)
① 检查第6条所述赛前准备事项;
② 比赛开始前10分钟,向选手说明“注意事项”及“电子设备禁止携带、使用”;
③ 应准时宣布比赛开始;若因开幕式等活动导致延迟,应通知选手新的开始时间;
④ 出现以下情况应暂停比赛,使用棋盘遮布覆盖棋盘并迅速裁定:
1。 选手提出异议;
2。 教练提出异议;
3。 计时器故障;
4。 违反第7条之情形;
5。 其他妨碍比赛因素;
⑤ 裁判员可裁定规程未明文规定的争议事项;
⑥ 宣判后应及时、明确向选手、教练及竞赛人员说明结果。
第12条(竞赛委员的职责与权限)
① 检查第6条所述赛前准备事项;
② 监督比赛顺利进行;
③ 使竞赛人员熟悉各自角色;
④ 培训记录员及计时员;
⑤ 可要求选手出席与比赛相关的开闭幕式及颁奖仪式;
⑥ 对未明示事项亦可作出决定。
第13条(选手的义务与权利)
① 保持风度,公平竞争;
② 当裁判检查电子设备时,应诚实配合;
③ 比赛中除厕所及饮水区外不得离开赛场;
④ 未经裁判许可不得与第三者会面;
⑤ 提异议时应举手示意;
⑥ 厕所使用规定:
1。 轮到本人走棋时不得离座;
2。 需经裁判许可;
3。 离座后须于5分钟内返回;
4。 比赛中仅可暂离一次;
5。 离座期间若对手落子,可要求对手确认着点,并须获告知;
⑦ 禁止包括故意认输在内之不正当行为;
⑧ 应遵守第7条第5款第1项及第8款;
⑨ 对结果不服时,应在不破坏棋盘情况下立即呼叫裁判;
⑩ 必须出席与比赛相关的开闭幕式及颁奖仪式。
第14条(选手对计时器的使用)
① 落子后须立即用落子之手按计时器;
② 提子时可按暂停键;
③ 须待对手按下计时器后方可落子;
④ 未落子而按计时器视为放弃着手。
第15条(记录员的职责)
准确记录手顺;
不得有妨碍比赛之言行;
服从竞赛委员指示。
第16条(计时员的职责)
观察比赛并准确操作计时器;
选手进入读秒后以清晰发音公平读秒;
不得有妨碍比赛之言行;
服从竞赛委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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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
第17条(注意)
裁判就下列行为可予“注意”处罚:
选手上交的电子设备发声或震动;
违反厕所使用规定;
违反计时器使用规定;
对对手作出不礼貌言行(如哼歌、用扇子/核桃等发声、拨弄棋子等);
提出无理异议;
故意拖延比赛;
落子时推动棋子超过两格;
未将死子放于桶盖(若盖无法承放,可放于盖周围并须令对手可见);
落子后按计时器并提子时未按暂停键;
终局前空交叉点仍按暂停键提子;
裁判认定的其他妨碍行为。
第18条(警告)
① 对下列行为裁判直接宣告“警告”并判罚1目:
1。 着手中提起棋子(可落回原位或他处);
2。 触碰或递交对手死子;
3。 注意累计两次;
4。 未空出交叉点即提死子;
5。 用非落子之手按计时器;
② 犯规者之1枚棋子计入对手死子并记录。
第19条(反则)
① 发生以下情形裁判不经警告直接判负:
1。 违反轮流着手原则;
2。 提走不可提之子;
3。 在棋盘上放置应提之子;
4。 在禁着点落子;
5。 未打劫材直接提劫;
6。 比赛中获得第三方帮助;
7。 核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8。 终局前关闭计时器;
② 反则判负若有证据可至终局前提出;无证据者仅可于下一手前异议;
③ 违反电子设备规定之处理:
1。 选手违反第7条第5款第1项或第8款:本局判负,并依内部规定处分;
2。 违反第9款:判该轮团队全负,并按赛事运营规则处分;
3。 未上交电子设备而在赛场被发现:本局判负;
4。 外国棋士或团队关系人处分由其所属围棋协会协商;被查实者1–3年不得参加本院主办赛事;
5。 针对第7条之反则判负如有证据可至该局结束前适用,之后仅可依内部规定处分。
第20条(异议)
仅选手可在行为发生5分钟内提出异议,适用以下情况:
属于“注意”“警告”“反则”事项;
其他可能影响比赛之情况。
第21条(其他)
① 若对反则陈述不一致,以裁判判定为准;
② 根据围棋规则第2条第3款,棋子触盘或持子之手触盘即为落子:
1。 落子行为包括棋子触盘直至按计时器;
2。 若落子过程中掉棋,不视为落子;
③ 若棋盘上棋子位置被破坏或移动,裁判处理如下:
1。 复原后继续;
2。 若无法复原,由裁判判定;
④ 若出现和棋,须于当日重赛决胜;重赛不猜先,保持黑白,用各自剩余时间;
⑤ 可根据比赛性质(团体/个人)、教练有无、计时器使用、录像复审可否,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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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1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经第90次常任理事会(2010‑07‑01)决议实施;
经第97次常任理事会(2012‑10‑12)决议实施;
经第13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7‑03‑01实施;
经第20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7‑09‑14实施;
经第22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8‑01‑15实施;
经第23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18‑03‑05实施;
经第30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20‑08‑07实施;
经2024年第3次(第42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24‑11‑08适用;
经2025年第2次(第44次)运营委员会修订,自2025‑07‑01实施,但第17条第8项之实施延至2026‑07‑01。
第2条(适用)
本规程适用韩国围棋规则;若与各赛事规程不一致,以赛事规程为优先;
未尽事项依韩国棋院惯例处理。
第3条(其他)
本规程以本院《竞赛规则》(最终批准:第97次常任理事会,2012‑10‑12)及大韩围棋协会《竞赛规程》(最终批准:理事会,2014‑10‑29)为基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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