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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系统“德御系”大案后 黎城农商行未吸取教训 涉嫌监守自盗

山西金融系统“德御系”大案后。黎城农商行未吸取教训、仍不收敛,贱卖金融房产。涉嫌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将优质金融房地资产“白菜价”贱卖给特定人。成交后有舆论监督人员曾以书面形式向长治市行农商行反映,违法操控拍卖流程,拍卖无效,应立即叫停!黎城农商行却不以为然,拒不改正,执意将“贱卖”行为坚持到底。





具体情况如下:
黎城农商行在处置黎城县黎侯镇府衙前街 1 号原城关信用社家属院房地资产、黎城县勇进水泥有限公司房地资产、黎城县黎侯镇岩井信用分社房地资产、黎城县东阳关镇龙王庙信用分社、黎侯镇李庄村等五处房地资产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在几处拍卖流程中问题重重涉嫌监守自盗。


一、府衙街1号房地产为紧邻城隍庙、县委、县政府、府前广场、产权清晰,而且是刚刚取得不动产证书。、土地面积达500平米(近一亩)、建筑面积260.33平方米。对此金融优质房地资产完全不必要进行处置,为什么还有胆大妄为的个别人敢违法贱卖。


二、该府衙街1号房地产地处县城中心,作为优质金融资产高达近一亩占地面积,据房地产专业人士估算价值数百万元,而经过黎城农商行个别人员操作成交价仅为50余万元。这个价格连黎城县城一套百平米的商品房都买不到,难怪此事件在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


三、黎城农商行在拍卖上述房地产前选择评估公司时。就开始愚弄全社会,选定的评估公司不是选择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而选定的是非房地产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其目的非常明显,让上述房地资产用资产财务评估方式使其评估价值大幅缩水。评估公司的区别是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为住建主管机关许可的专业公司,其人员则为取得房地产专业资质人士。而资产评估公司却为财政主管机关许可的财务评估公司,其人员为取得财会资质的人员。评估仅依据委托方账簿作出评估报告的,根本不能准确对房地产价值作出专业和公允的评估。


四、黎侯镇府衙前街1号等金融房地资产拍卖信息刻意选择周末短短两天时间,在一商业网站上进行拍卖公告公示,而不依法在官方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7一15日公告公示,怎么能“广泛征集潜在意向竞买人”使金融资产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呢?公告时间选择性的公示造成信息不透明,有竞标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未得到拍卖信息,从而失去参与竞拍资格,显失公平。


五、根据黎城农商行关于处置上述资产的会议纪要显示,经抽签选定的评估机构为“某杰评估公司”,而委托作出评估报告的竟然大多为“某信评估公司”,令人十分不解,“某信评估公司”与黎城农商行个别工作人员有什么亲密关系能令其公然违法违规委托其作出上述评估呢?
综上述五处疑点来看,黎城农商行事先早有预谋,将优质金融房、地产,“洗劫”走。先是寻找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一份如愿的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在极短的时间内公示让一位特定的竞标者完成交易。上述的行为,我们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剖析一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2)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将被视为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在仅有一位竞买者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


黎城农商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金融资产转让必须在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也未依法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然违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明确要求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需委托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且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黎城农商行的上述行为已致使金融资产严重流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和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拍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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